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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刑初字第987号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987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思刑初字第9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未检诉(201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闽C×××××号轿车,从本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加油站附近行驶至槟榔路与湖滨东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8mg/100ml,系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庭前供述,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证,有关到案经过及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和郑某的驾驶证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明显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吴闽特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