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必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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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必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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