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筠连民初字第1198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必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