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639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山、朱建伟,职员。被告张兵,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曹琼,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张欢,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曹琼、张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2013年9月9日,原告以被告张欢已为被告张兵支付拖欠的逾期租金35224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