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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冬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冬,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冬。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欧阳冬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1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为申请执行人欧阳冬办理河池市XX路XX号XX房房屋权属证书,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给予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已给予办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