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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执字第375号

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3)吉靖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靖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奎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张新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