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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刑初字第18号

温兆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温兆龙,陈琼,陈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兆龙,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临清协和医院院长助理,住仙游县游洋镇五星村洋尾*号。1997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琼,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临清协和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人,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营边居委会礼泉东路***号。2012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建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群伟,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清协和医院会计,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营边居委会礼泉东路819号。2012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兴华,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兆龙、陈琼、陈群伟犯贪污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秀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兆龙、陈琼、陈群伟及辩护人邵璞、马建洋、曹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临清协和医院是一家民营股份制医院。2009年12月4日聊城市卫生局将临清协和医院确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要求该院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患者先垫付医疗费用,后再持患者病历等资料到临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2011年3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温兆龙在负责临清协和医院工作期间,安排被告人陈琼根据该院留存的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制作虚假的病历资料,并由被告人温兆龙报送至临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被告人陈群伟明知该上报资料不真实,仍在该资料的汇总封面上加盖医院财务专用印章,并经手领取报销款共计120472元,除其中的4229.77元支付给在该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外,余款116242.23元均被被告人温兆龙、陈群伟控制使用。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出示了证人韩海昌、刘海玲、柳忠芹、魏来芳、李家增、王甲水、王家斌、孙敬棉、耿泽军、周美玲等人的证言,财政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聊城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聊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临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临清市卫生局出具的临清协和医院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临清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聊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聊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文件、临清市协和医院病种目录、临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文件,临清协和医院门诊简易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临清协和医院流水账,临清协和医院农合报销病人住院登记表,临清协和医院就诊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临清协和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说明,案件侦破说明、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兆龙、陈琼、陈群伟在临清协和医院被聊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各自在该医院的职务便利,制作上报虚假病历,骗取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温兆龙辩解称,套取新农合基金,是在医院投资人陈国其的安排下实施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得到非法利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解不持异议,认为,临清协和医院是由陈国其等人投资设立的盈利性股份制医院,其经营的后果应有投资人承担,与被告人温兆龙没有关系。故被告人温兆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琼、陈群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罪名不能成立。同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涉案新农合报销材料中的部分患者,确实因该材料记载的病种在临清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虽然没有给予相应的新农合报销政策,但是在该部分患者住院治疗时,临清协和医院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故在涉案金额中就该部分医疗费用应予扣除。另外,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系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在开展新农合工作过程中,临清协和医院于2009年12月4日被聊城市卫生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单位,即该院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患者先垫付医疗费用,后再持患者病历等资料到新农合办公室报销。但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未与该医院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1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温兆龙时任临清协和医院院长助理,负责医院全面工作;被告人陈琼具体负责该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被告人陈群伟于2011年5月份担任该医院会计,负责财务上的日常收入、开支并记账、现金管理等工作。三被告人在医院开展工作期间,对于持有新农合证的患者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留存患者的医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温兆龙、陈琼利用患者留存医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伪造住院病历、结算单等手段制造虚假的新农合报销材料,并于2011年3月份至8月份由被告人温兆龙将上述材料上报至新农合办公室。被告人陈群伟明知该上报资料不真实,仍在该资料的汇总封面上加盖医院财务专用印章,并经手领取报销款共计120472元。除将4229.77元支付给患者外,余款116242.23元用于临清协和医院日常开支等。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魏来芳(原临清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主任)、刘海玲(临清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主任)、韩海昌(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4年临清市作为新农合省试点开始开展工作,临清协和医院大约在2010年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于新农合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先行垫付需要报销的数额,而后再向新农合办公室上报患者的病历和花费的详细书面材料。新农合办公室审核后,将报销费用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划拨给医院。2011年9月份因协和医院报销费用明显突高,住院病况和病种及住院费用不太正常,而取消了其定点医院的资格。同时证实了新农合报销医院的报销程序以及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的内部分工情况。2、证人柳忠芹(临清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结算科科长)的证言,证实临清协和医院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后,新农合办公室一直没有与该医院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该医院在上报新农合报销资料时温兆龙去的次数比较多,大多数情况下温兆龙和陈群伟一块去。新农合报销款都是会计陈群伟领取的事实。3、证人张献忠、王甲水(临清协和医院市场部员工)的证言,证实临清协和医院的领导成员包括院长温兆龙、业务院长王家斌、办公室主任李家增,温兆龙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对外能代表医院。陈群伟是该医院会计的事实。4、证人李家增(临清协和医院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至2010年8月,协和医院的法人是詹文清,负责人是林国盛,期间负责人换了好几任,2010年8月以后医院的法人是陈国松,但是他只是管理了3个月,这期间法人换成陈国松了,医院的股东换成陈国其了。10月份以后医院的负责人是温兆龙。温兆龙是陈国其找的管理人员,其代行院长职责,负责医院全面工作,会计是陈群伟,负责新农合的是陈琼,还聘请了老赵庄镇一个姓耿的帮助录入新农合资料。对于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的事情不清楚。5、证人王家斌(临清协和医院业务院长、内科副主任医师)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以后临清协和医院的负责人是陈国松,12月份以后是温兆龙。温兆龙代行院长职责,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包括医院的对内对外工作。医院的会计是陈群伟,对于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的事情不清楚的事实。6、证人孙敬棉(临清协和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的证言,证实在临清协和医院工作期间,听说老板是詹文清,后来又换成陈国松了。陈国松走后,温兆龙是院长助理,都喊他温院长,他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陈琼具体负责新农合的工作,她和温兆龙在一个办公室。在该医院,有新农合证的孕妇享有住院顺产给付100元,剖腹产给付200元的优惠政策,温兆龙在任期间有这个政策。给付的钱在温兆龙办公室领取,但是需要新农合证的复印件。医院只有一台复印机,陈琼、温兆龙在患者领取上述款项时将患者的农合证、身份证复印留存。其在该医院工作时特殊情况下才会制作病历,一般都是助产士或护士制作,其负责签名,但是病历的内容都是真实记载的。7、证人顾磊(临清市人民医院分院外科大夫)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13日被临清协和医院聘用为兼职大夫,主要从事手术和产科大夫助手工作。在该医院工作期间,按照温兆龙的安排,对每位来医院治疗的新农合患者做了一个登记,登记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在该医院就诊的患者,出院时拿着出院结算单、合作医疗证到院长办公室,由院长温兆龙写个一式两份的单子,留一份合作医疗证的复印件,患者拿着单子去找医院的会计陈群伟或者门诊收费处的张红、韩红领钱,顺产是106元,剖腹产是206元的。因为是兼职大夫,没有写过任何病历,温兆龙曾经为套取新农合医疗款,让其帮忙写病历,其拒绝的情况。8、证人耿泽军(临清市老赵庄镇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职员)的证言,证实自2011年初至2011年8月份为协和医院的新农合业务做录入工作,每次都是温兆龙给打电话让其过去进行信息集中录入,一个月大约进行两三次,最初每月不到10个,后来逐渐增加到每月不到30个。每次录入都是温兆龙交给其新农合信息资料,有合作医疗证复印件、住院证、处方签,住院证和处方签一般都有孙敬棉和顾磊的签名,其中孙敬棉签字无变化,但顾磊签字有不太一致地方。在给协和医院进行信息录入时,其曾经向温兆龙提过,新农合信息资料应及时录入,不应违规集中录入。9、证人常梅(临清协和医院市场部职工)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份到临清协和医院市场部工作,市场部规定各职工分区域辖区宣传政策,向来医院就诊的持有新农合医疗证的患者宣传,在出院结算的时候,需要到温兆龙的办公室,留下农合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给报销一部分费用,顺产是100元,剖腹产是200元的事实。10、证人刘彦奇(临清协和医院市场部职工)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7、8月份到临清协和医院市场部工作,温兆龙负责处理一些对外事务,有些重大事项,必须请示陈国其。陈群伟在财务上是独立的,他也是对陈国其负责。因为市场部与陈群伟办公室是同一间房,中间有隔断,与陈群伟平时交往较多,所以观察到这些事情。在该医院,持有农合证的患者出院时,由陈琼登记留下他们的农合证信息及病号联系方式,并留存患者农合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医院真正负责的是陈群伟、陈琼和温兆龙的事实。11、证人范秀芬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因子宫肌瘤在临清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当时花3000多元,后来其丈夫拿着合作医疗证报销了200元。对于涉及本案的范秀芬的住院结算单据上的报销数额830.88元,以及留存的手机号码,均不知情的事实。12、证人刘亚海的证言,证实其内弟冀强2011年7月因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在协和医院治疗。当时因没有新农合证,遂借用了其的医疗证,后来冀强在陈会计处领800元报销款.对于涉及本案的“刘亚海”的住院结算单据上的报销数额2761.36元,实际没领那么多的事实。13、证人李明华的证言,证实其妻子雷世莲在2011年5月因子宫肌瘤在临清协和医院住院手术,花3000元左右。后来在协和医院领取了报销款892.47元的事实。14、证人崔甲龙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4日因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在临清协和医院住过院,花6699元,当时看病时把新农合证给大夫孙志明了,出院时,院长温兆龙分几次共给了2337.30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的事实。15、证人周美玲、齐观景、丰广良、王士荣等94人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或亲属曾持新农合医疗证在临清协和医院住过院,并享有部分优惠政策,在出院时,留存了新农合医疗证及其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涉及本案的新农合报销材料的签名以及留存的电话号码均不知情的事实。(二)书证1、财政部制定的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聊城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聊城市新农合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实国家、聊城市规范新农合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性质、统筹、核算等财务制度的情况。2、临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临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4年4月25日同意临清市卫生局关于成立临清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请求,该办公室为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8名,所需人员由卫生局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其主要职责是合作医疗费的审核与支付等工作的事实。3、聊城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聊城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文件、临清协和医院病种目录、临清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文件,证实聊城市对新农合定点机构的具体管理范围以及2009年12月4日临清协和医院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单位、临清协和医院新农合报销病种的范围以及应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同时证实2011年9月1日临清协和医院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况。4、临清市卫生局出具的临清协和医院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临清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临清协和医院系民营股份制营利性综合医院,以及临清协和医院的内部设施,人员、仪器配备等情况,同时证实临清协和医院并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5、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明、2011部分账目凭证复印件,证实在临清协和医院2011年3月至8月临清协和医院新农合报销款分别由温兆龙、陈群伟领取,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向临清协和医院实际拨款120472元的事实,以及上报的新农合报销的凭证记载的患者信息情况。同时证实2009年12月1日临清协和医院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单位后,未与该医院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及临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临清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同一单位的情况。6、临清协和医院门诊简易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临清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登记情况。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出具的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陈群伟在该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站前分理处出具的陈群伟在该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陈群伟账户内分别于2011年4月25日、6月8日、11月16日转入现金14081元、27235元、79156元的情况以及该账户于2011年8月24日、12月5日分别向陈国其、莘县林志贤账户银行转账10000元、29000元的事实。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出具的电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群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账户内于2011年12月5日、12月8日、12月19日分别向陈国其、朱俊伟、陈国其账户内银行转账现金10000元、1895元、5000元的事实。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宏光储蓄所出具的林志贤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公司出具的陈国其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8月24日、12月5日二人账户分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现金29000元、10000元的事实。10、临清协和医院账目复印件,证实2010至2012年该医院收支情况,以及2011年4月25日农合报销款14081元、6月4日农合报销款27235元记入该院流水账的事实。11、临清协和医院就诊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留存在临清协和医院就诊患者的医疗信息和身份信息的情况。12、涉案患者宋银景、王兰、孔秀芬、王文红、王印君、冯元霞、牛月博所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证实上述患者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的的情况。13、情况说明,证实莘县健民医院院长林志贤由于其因诈骗被取保候审,后无法未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14、说明,证实侦查部门对温兆龙、陈群伟贪污案调查过程期间,经查找,发现陈金林、陈国其长时间下落不明的情况。15、案件侦破说明、抓获证明,证实本案系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对临清市新农合定点报销医疗机构的监督过程中,发现临清协和医院有违规操作国家新农合医疗资金报销的情况,后经侦查,破获本案。以及抓获三被告人的情况。16、临清协和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温兆龙于2010年12月始任临清协和医院院长助理,代行院长职责,全权处理协和医院的对内对外事务;被告人陈群伟于2010年7月始任临清协和医院后勤员工,2011年5月任协和医院会计,负责协和医院财务上的日常收入、开支并记账、现金管理等;被告人陈琼于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负责临清协和医院新农合工作的事实。1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三)辨认笔录,证实涉案患者家属王士荣、丰广良在侦查人员及在场人员参与下,辨认温兆龙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温兆龙的供述,供认“临清协和医院的投资者是陈国松。2010年12月陈国其让我到该医院工作,我到协和医院的时候,新农合报销工作就存在着。在我工作期间,在医院就诊的孕妇拿着新农合医疗证可以享受顺产报销106元,剖腹产报销206元的优惠政策,在领取报销款时,在我办公室留存孕妇的新农合医疗证复印件,新农合报销过程中使用用。陈琼负责制作新农合报销病历,耿泽军网上录入,陈群伟领取新农合报销款并负责在报销材料上加盖医院财务专用印章,我向卫生局报送过新农合报销相关资料。我也在陈琼制作的病历上替患者签过名字。”的事实。2、被告人陈琼的供述,供认“在临清协和医院,我知道陈金林是股东,温兆龙管理医院,陈群伟负责医院的收支,温兆龙安排我负责新农合工作。到临清协和医院生育的患者,在出院时给补助,顺生给106元,剖腹产给206元,领现金补贴需提供产妇新农合医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由温兆龙在四楼复印他们的两证,我和他在一个办公室,有时也给患者复印过几次。在温兆龙的安排下,我根据患者留下的农合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他们信息套用门诊病号病种制作农合病历。由耿泽军负责在网上录入新农合信息。2011年3月至8月,前三四个月,结算单上的亲属签名、联系方式、按手印是我写的,我按的手印,后几个月是温兆龙写的按手印。我在汇总封面上签我的名字,最后装订报温兆龙审核,陈群伟在报销材料上加盖医院财务专用印章,由他在封面负责人签字认可。温兆龙去报送过材料,我也去过一次”的事实。3、被告人陈群伟的供述,供认:“在临清协和医院生小孩或治疗、检查过病的,在出院时,到院长办公室领取医院给予的现金补助,顺生106元,剖腹生206,需提供患者的新农合医疗证和身份证,温兆龙和陈琼在一个办公室,他们复印患者的新农合医疗证和身份证,后温兆龙安排陈琼根据信息制作假住院病历,由耿泽军将信息录入,书面资料由温兆龙交到卫生局办公室,报销后,我根据新农合室通知,领报销资金。报销金由我从中国银行领了,转入我的卡上。至2011年12月共套取新农合12万元,用于医院开支等”的事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兆龙、陈琼、陈群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首先,从本案侵犯的犯罪对象来看,新农合医疗基金来源于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虽然被列入政府财政专户,但其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而并非国有财产。其次,临清协和医院属私营股份制单位,三被告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三被告人在临清协和医院工作过程中,履行新农合报销程序是对该医疗基金行使领取、使用等权限,而并非受委托对新农合基金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故公诉机关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不适格。再次,从临清协和医院与临清新农合办公室在新农合报销过程中的关系来看,临清协和医院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许可后,虽未与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签订有书面的协议,但是在对新农合患者进行医疗后,向该办公室报销新农合医疗基金、领取医疗费的行为,已使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医保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临清市新农合办公室仅就新农合医疗基金进行审核和支付,相对临清协和医院,这种管理是一种单纯的事务性管理,而并非行政上的管理。双方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新农合医疗基金的报销,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的情况,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故三被告人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行为,既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医疗保险工作秩序显然是属于市场秩序的范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同时在客观方面,三被告人在报销新农合医疗费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新农合医疗费,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综上,公诉机关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温兆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骗取新农合基金,至今尚未退还,对其均予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琼、陈群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兆龙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温兆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琼、陈群伟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建议对陈琼、陈群伟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骗取新农合医疗费的数额计算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已经享受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三被告人利用该部分患者留存的信息资料制作虚假的新农合报销材料骗取医疗基金与患者住院享受优惠政策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兆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二、被告人陈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三、被告人陈群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秋霞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