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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851号

路文武与四川凯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国、何书琼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文武,四川凯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国,何书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851号申请人路文武,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四川凯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李家国,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申请人何书琼,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凯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国、何书琼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范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