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马春艳,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海,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春艳与郭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春艳执行案款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海履行1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就余款4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自2014年9月始,被执行人郭海每月月底前清付1000元,至上述款项清付完毕止。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马春艳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阎法执字第0037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不含执行费50元),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1000元,未受偿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秦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