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田继成,男,生于1945年6月8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文化路中段畜牧医总站家属楼。被执行人吴彦成,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住城固县董家营乡徐家堡村*组。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吴彦成支付申请执行人田继成35000元,作一次性割根处理,双方今后再无瓜葛。由田继成放弃执行本案一审垫付的诉讼费。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田继成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书确立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克金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