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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868-1号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云、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云,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68-1号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云,董事长。被告周云,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银小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尹小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