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48号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某、张某诉被告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张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7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驰
审判员 孟立军
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婧东-2---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