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5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3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某,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因上班时常有人向其询问购买假车票、假发票等问题,遂产生了贩卖假发票牟利的念头。2013年3月底,黎某在深圳华强北地铁口附近向一名女子(名址不详,在逃)购买了2枚假发票专用章(“东莞金湖粤海酒店发票专用章”及“东莞市银城大酒店”)、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通用定额发票一本(每张面值均为100元)、广东省公路客运补充定额车票1700张(每张面值均为20元)。后黎某将假公章用于帮向其购买发票的人在空白住宿发票上盖章,面值100元的假发票与面值20元的假车票则分别以每张人民币5角与2.5角的价格出售。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黎某被抓获,涉案的两个假公章、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通用定额发票111张、广东省公路客运补充定额车票1,700张(经鉴定,后述发票均为假发票)被缴获。经统计,上述假发票、车票面值为人民币4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实施了出售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加 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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