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俊爱,唐山市开平区全鑫涂料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薛摇杰,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德军,个体承包商。被告汪和平(汪德军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爱与被告汪德军、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