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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236号

王俊爱与汪德军、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爱,汪德军,汪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俊爱,唐山市开平区全鑫涂料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薛摇杰,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德军,个体承包商。被告汪和平(汪德军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爱与被告汪德军、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