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于和县,汉族,农民,家住安徽省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代理检察员王文莲、被告人张某、辩护人陈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日至7月6日,被告人张某四次组织杜某甲、杜某乙、徐某、尹某等人在林海生态园宾馆内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多人次,张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000多元。抓获当天扣押赌博款人民币59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甲、杜某乙、徐某、尹某等人的证言,有检查笔录、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的辩解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的人民币5000元,被和县公安局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9770元、作案工具麻将40个予以没收。(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赃款、非法所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 政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琼速录员 汪海英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