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34号
原告:庄后勤。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培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后勤诉被告薛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后勤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后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后勤撤回起诉。诉讼费1813元退回原告庄后勤。
代理
审判员 崔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