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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397-2号

黄纪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397-2号申请执行人黄纪伟。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忠新。申请执行人黄纪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卓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2)深宝法松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4377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被其他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深圳辖区内银行均无其他存款,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开户。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文举

审 判 员  许林锋

代理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