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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836-1号

陈光华与严志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光华,严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8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华,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志民,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被执行人严志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0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