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672号
原告:怀远县禹会区马城镇贡姚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
负责人:朱银发,男,汉,1945年4月12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马城镇贡姚村136号,身份证号340321194504121530。
被告:贡华伟,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蒋纪,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会区怀远县马城镇贡姚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被告贡华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禹会区怀远县马城镇贡姚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会区怀远县马城镇贡姚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禹会区怀远县马城镇贡姚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