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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286号

王某与郑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其功。委托代理人王召奎,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郑某甲,居民。被告郑某乙,居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其功、王召奎,被告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订亲,订亲时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31000元。正月十六,原告便去深圳打工,后发现第一被告在网上与一山东男性谈情说爱,言语不堪入目,原告遂质问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称其在山东打工时交了一个男友,但其父母不同意。为了解情况,原告让父亲王召奎回家一探原由,正月27日原告父亲到第一被告家指出被告所作所为,第一被告承认错误,并出据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在外胡乱谈了,如谈保证退还彩礼31000元,第二被告也在承诺书上签字。事后第一被告还是我行我素。原告打电话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也不接,找媒人要求结婚,被告方也不表态。由于被告索要彩礼巨大,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造成了困难,由于被告脚踩二只船,给原告精神造成很大打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3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

被告郑某乙辩称,被告郑某甲与在外边打工时厂里的同事打电话,上网聊天,原告就说她在外在谈恋爱。现在是原告不愿意想退亲,想把彩礼要回。我们是不想退亲的,不然也不会写保证书。31000元彩礼属实,其中18000元是给我们大人的,另外13000元是给郑某甲的。现在是原告要求退亲,在农村男方提出退亲,彩礼一分不退。如果要退也不可能全退,我只同意退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甲于2013年2月7日经媒人冯某、陈某介绍相识并定立婚约。2013年2月11日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郑某乙递手布钱18000元,后又给付被告郑某甲见面礼13000元。原、被告订亲后,仅相处十余天,原告即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原告察觉被告郑某甲同时在与他人谈恋爱,遂让其父王昭奎到被告家询问情况。被告郑某甲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郑某甲保证以后不和不三不四的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如果违约返还男方递手布子18000元,叫头趟13000元,郑某乙经手,2013年3月13日”。四月份,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方提出结婚的要求,被告方以孩子还小,当年不适合结婚未予答应。现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1000元。被告郑某乙对接收原告方彩礼款31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是原告提出解除婚约,且被告郑某甲没有违反保证书,所以不同意全部退还彩礼,只同意退还一半。以上事实有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保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开庭审查,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风俗缔结婚约,原告方为缔结婚约给付被告方31000元,应当认定为婚约彩礼。双方的婚约关系现已因原告的单方要求而解除,被告方收受原告方的彩礼应予以适当返还。鉴于原告与被告郑某甲相处时间很短,且被告郑某甲也有一定的不恰当行为,被告郑某乙虽不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但其在缔结婚约过程中收受了原告方的彩礼,依法也应承担返还责任。被告郑某甲出具保证书后,原告没有证明被告违反保证书中约定的情形再次发生。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应返还原告彩礼款的80%,即2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24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经代为预交,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胜顺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