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169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号。
负责人:何燕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剑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8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徐剑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卡号:*************426。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还款,截止2011年9月26日,被告已累计欠款3257.76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3257.76元(截止2011年9月26日);2、被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承担欠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剑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被告徐剑波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并自愿与原告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向原告申领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欠款由原告在被告帐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免息还款到期后或取现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此外,领用协议还对持卡取现手续费用、对帐还款时间、滞纳金等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领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龙卡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26),但被告持卡消费一段时间后未再按领用协议约定还款。经原告对账确认,截止2011年9月26日,被告已累计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合计3257.76元未还。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协议、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并使用龙卡信用卡,与被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使用龙卡信用卡透支消费,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1年9月26日,被告已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合计3257.76元,该款应当由被告偿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因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该主张于法有据,且符合双方所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合计3257.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剑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琴
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
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