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2号
原告:成兆勋,男,193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县门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兆勋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兆勋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兆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范合瑞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