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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607号

XX诉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XX,女,汉族。法定代理人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莉荣,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丽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汉族。

原告XX诉被告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08)莲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

被告XX、XX不服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西民一终字第760号民事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重审期间,原告XX的法定代理人XX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法定代理人XX与被告XX在本院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被告XX向原告XX的法定代理人XX支付案款830000元,该款项已全额支付给原告XX的法定代理人XX。原告XX的法定代理人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00元,原告XX的法定代理人X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9650元,被告XX自愿负担。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王朝阳

审判员  杨 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