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米民初字第00252号

刘忠会诉李生霞、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忠会,李生霞,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刘忠会,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生霞,女,成年,汉族。被告王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会与被告李生霞、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刘忠会承担。

审判员  白永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