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刘忠会,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生霞,女,成年,汉族。被告王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会与被告李生霞、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刘忠会承担。
审判员 白永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