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88号原告吴小明,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胡桂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玉,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明诉被告张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明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吴小明负担。
审判员 杜轶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