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68号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程某某,男。
被告:程某甲,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程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福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