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553号原告张琪。委托代理人梁昌绪,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双龙,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与被告西安森舍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69元。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