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3年9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肖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