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8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8号。
负责人:王士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灵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金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