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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65号

焦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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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1汉族。��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5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主动履行完毕。执行费695元,本院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张艳萍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