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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697号

解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解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解某某,女。被告田某,男。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2003年农历1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2006年5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田某乙。由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彼此难以沟通和交流。她生了第一个孩子后,被告因她生了女孩与她关系出现裂痕。等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她发现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但考虑到家庭和孩子她多方迁就被告。2012年春节过后,她与被告发生了更大的矛盾,致使她彻底失去信心,离开被告,现已分居一年之久,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她抚养;返还她个人嫁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还没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当庭提供婚姻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农历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2004年3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2006年5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田某乙,现均由被告父母照顾。2013年4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有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充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皓博

代理

审判员  李 彦

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景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