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084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永胜镇。
负责人:吴波,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兴富,该分社职工。
被告:陈道斌,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诉被告陈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肖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