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娜双被执行人黄占义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占义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祁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