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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11号

马晓民与王瑞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晓民,王瑞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民,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瑞红,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汤阴县。马晓民与被执行人王瑞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瑞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红于2013年9月2日前按照(2013)北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瑞红在安阳一五一医院有62032.56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瑞红在安阳一五一医院收入6203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