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520号原告侯某甲,男,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种子公司巷内。被告崔某甲,男,汉族,居民,住靖边县烟草公司对面袋鼠专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诉被告崔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袁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