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075号原告陈文国,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吕金朝、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剑坤,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与被告柯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惠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林 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