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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7075号

陈文国与柯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国,柯剑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075号原告陈文国,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吕金朝、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剑坤,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国与被告柯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惠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林 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