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迟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博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井湾子中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迟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98号泰宝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戴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迟康。被执行人严素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湖南博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迟康、严素娥信托贷款合同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经字第12175号公证书及(2013)西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陕执指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此案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曰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以本院对(2013)西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无执行管辖权及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经字第12175号公证书及(2013)西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公证文书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庆九
审 判 员 王连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