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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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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