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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2857号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