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03号原告苏挺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苏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思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卢灼楷,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本院受理原告苏挺源诉被告卢灼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挺源撤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苏挺源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庆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