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71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王某乙,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谢晓宾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