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爱金,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文盲,无业,住武鸣县××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运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鸣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武鸣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黄爱金、黄运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为牟利,两人合谋贩卖毒品,2013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到南宁市友爱路以12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一粒毒品。之后,两人回到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黄运奎家中,将毒品磨成粉状并用塑料吸管分装成小包,当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打电话向黄爱金求购毒品,当两在武鸣县城厢镇兴武大道大世界家电广场进行毒品交易时,胡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其从黄爱金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7小包,净重0.13克。黄爱金趁机逃走。经民警跟踪追捕,在黄运奎家中抓获黄爱金,,并在黄运奎家中缴获毒品0.92克,同时缴获黄爱金贩卖毒品给胡某某所得赃款1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2009)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2012)武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的供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毒品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作用均等,均是主犯,均应按其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黄爱金、黄运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爱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运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梁恒斐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丹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