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1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乔,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黄世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黄世乔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