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740号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朱某,农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95年秋天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订亲,同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5日生长子李x,1998年6月20日生次子朱xx。由于婚前与被告认识时间互不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与被告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1年6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6月22日因感情不和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未能和好,我二人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朱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5年秋天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并订亲,1996年2月12日(1995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5日生长子李x,1998年6月20日生次子朱xx,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常吵架生气,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6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调解和好无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以上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2011)永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典礼,典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婚姻,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于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目前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经调解和好无效,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处理子女问题,是原告对自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意见为: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张 中

审 判 员  王彦民

人民陪审员  XX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