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曹永惠,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吴若冰,四川省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通,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星朝,江安县底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朝兵,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惠与被告陈文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惠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永惠负担。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晏中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