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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10号

艾振国、李秀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振国、李秀娟,郭凤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艾振国、李秀娟。被执行人郭凤利。本院在执行艾振国、李秀娟申请执行郭凤利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