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艾振国、李秀娟。被执行人郭凤利。本院在执行艾振国、李秀娟申请执行郭凤利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
艾振国、李秀娟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艾振国、李秀娟。被执行人郭凤利。本院在执行艾振国、李秀娟申请执行郭凤利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