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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186号

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XX才、张波。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单婧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苏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