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XX才、张波。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15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单婧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苏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