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陈某某,女,陕西省汉滨区人,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双方的矛盾已化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