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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477号

[2013]紫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陈某某,女,陕西省汉滨区人,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行协商,双方的矛盾已化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