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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477号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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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4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2013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司机。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XXX在本市XXX街XXX网吧上网时,趁邻座的被害人XXX睡觉之机,盗走XXX放在桌上充电的联想K860i手机一部,逃离现场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78元。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明及扣押清单,证人XXX证言,被告人XXX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害人领条,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XXX户籍证明,被告人X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系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权波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艳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