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26号
申请人:王恩民
被执行人: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练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恩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服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113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现已向我院提起诉讼,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 山
审判员 栾春华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