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467号
原告:广州驰美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淑萍。
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智锟,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东逸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永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驰美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逸湾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驰美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驰美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广州驰美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斯淼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樊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