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镇海军。被告盛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海军诉被告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海军以被告盛建军答应尽快还钱为由,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海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镇海军负担。
审判员 白正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亚楠 来自: